当事人 |
栗时鼎,陈建新,闫同肖,赵红凤,赵京权,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雁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同市雁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新、闫同肖、赵红凤、赵京权:本院受理栗时鼎诉你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