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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燕赵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14民初106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0618号原告四川燕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1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468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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