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燕赵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061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华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0618号原告四川燕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1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468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