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国勤,何庆明,叶义兵, 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庆明: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勤与被告你及叶义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