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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龙飞,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9)粤03民初328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杨龙飞、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1,034,168.78元及罚息,罚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罚息为人民币1,256,514.19元,之后的罚息应以尚欠本金人民币81,034,168.78元为基数,以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上浮68%计算,每年9月29日调整一次,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三、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清单详见附表1);四、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98号的唐山勒泰中心5#楼部分在建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唐山勒泰中心的租金、广告收入及停车费等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八、若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唐山勒泰中心的租金、广告收入及停车费等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九、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龙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龙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410.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77.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商银行深圳分行,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杨龙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支付罚息与利息之间的差额共计人民币418973.12元(其中罚息为1256514.19元,利息为837541.07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并驳回华商银行深圳分行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承担。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杨龙飞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北京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杨龙飞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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