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51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资阳市雁江区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5195号案件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94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偉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