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根据债务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2月28日前,向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孟州市函丈村001号,联系人:王斌律师;联系电话:13838362949)申报债权(如受疫情影响,采取线上申报方式),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孟州市人民法院三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受疫情影响,会议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
刊登日期 |
2022-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