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洪兵,冉晋,李光群,李远亮,杨方海, 四川诺施建材有限公司 ,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67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洪兵、冉晋、李光群、李远亮、杨方海: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诺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5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83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天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