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阮某某,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阮某某:本院受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阮某某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0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