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李某,羊某,牟某,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45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羊光: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李健诉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牟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都江堰绿意苗木种植园、你、牟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苗木款849079.10元及逾期给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849079.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454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玉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