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宣汉县鑫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鑫联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080号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宣汉县鑫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1080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四川鑫联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未获清偿的金融借款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后,执行到位前,如果原告从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获得部分清偿的,相应减计原告未获清偿部分的损失。被告承担的上述损失,以约定质物最低价值与质物实际价值差额35777444.19元范围为上限;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336元,由被告负担。本案产生的公告费,由原告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