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上海腾麒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腾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