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临安姚碧霞副食品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临安姚碧霞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姚碧霞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