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某,张某某,易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合肥市肥东金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易某某、合肥市肥东金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告周某某诉你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等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责任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96456.46元;2、被告三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如有不足,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