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刘某,唐某某,文某某,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9民初299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本院受理何某某诉你、唐某某、文某某、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9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261 308.80元。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76 275.20元。三、由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 483.68元。四、由被告刘某和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4 493元。五、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02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315.22元,被告唐某某负担1836.96元,被告刘某负担798.8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