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 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承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2574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承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25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承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区五层第七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