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濮明珍,韩福林,韩克明,第三人-,潘汉洲,汪历虹汪厉虹, 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福林、韩克明、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潘汉洲、汪厉虹:本院受理原告濮明珍与被告韩福林、被告韩克明、第三人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汉洲、第三人汪历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渭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