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某某,李某某, 湖南长沙星城环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930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湖南长沙星城环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湖南长沙星城环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某某借款本金130 000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潘某某支付利息;二、被告湖南长沙星城环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某某借款本金12 870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潘某某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