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牡丹江市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牡丹江市东安区安泰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牡丹江市华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安区安泰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