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 南宁双凯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22民初635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南宁双凯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鹤源村小水片刘湾组235号,现住地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2民初63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至30日。并于2022年3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里建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