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敬某某,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3民初922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敬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湘0103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3 552.34元;二、限被告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7 096.88元(截止2019年11月12日);后续利息、各项费用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从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冲还;三、驳回原告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敬某某承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