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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贵阳高新黔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15民初967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某某、刘某: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高新黔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96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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