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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窦某某, 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吉0702民初2233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于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窦某某、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吉07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依法改判对于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由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于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于某某共同承担”,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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