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于某某,窦某某, 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吉0702民初2233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窦某某、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原告、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吉070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依法改判对于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由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于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于某某共同承担”,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