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某某,任某某,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981民初28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某某,任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981民初283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