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刘某,李某,苏某,杨某某,江某某,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田涧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43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小平、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田涧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敏、你们、李兵、苏军、杨灵霞、江某某、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田涧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代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142171.92元、赔偿违约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51749.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该款付清为止;以499042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该款付清为止),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5280元;其余十被告对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述十一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