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支行,罗某某, 海南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5627号,(2020)新0103执727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支行、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在本院(2020)新0103执727号案件停止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266号天利龙腾湾1号楼17层1-1701室房产的拍卖执行并解除查封;二、确认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266号天利龙腾湾1号楼17层1-1701室房产归原告海南天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