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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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宁民终614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久久洋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奥特彼电机有限公司、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宁民终614号上诉人阳泉煤业化工集团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山西阳煤化工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贝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汉久久洋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奥特彼电机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青岛崭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