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某, 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安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4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本院对北京北方安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北方安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500元;二、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北方安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胡某对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胡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260元(北京北方安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泰锦勤科技有限公司、胡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