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邢某, 张家口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303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某:原告张家口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一、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家口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00716元;二、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家口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20143.2元;三、驳回张家口鲁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