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秦某某,浮山农商行,付某某,史某某,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1027民再2号,(2016)晋1027民初40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晋102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7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2、原审被告秦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浮山农商行偿还借款1577520元,利息1849202.34元、罚息308520.13元,并承担从2021年1月26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利息罚息;3、原审被告付某某、史某某、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2元,保全费10000元,由秦某某、付某某、史某某、王某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