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焕鑫, 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565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焕鑫、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5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166.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罚息与贷款服务费;二、被告李焕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2元、财产保全费741元(原告均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焕鑫、被告深圳市海钜信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