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916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3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080.85元及尚欠的利息(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38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46元,何某某负担 2336元;本案公告费560元,由何某某直接支付给垫付费用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被告何某某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