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一日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