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耿某某,廊坊市华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华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廊坊市华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