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某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某某:我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诉被告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