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柴忠强,姜文建,第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柴忠强(xxxxxxxxxxxxxxxxxx)、姜文建(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天津锡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忠强(xxxxxxxxxxxxxxxxxx)、姜文建(xxxxxxxxxxxxxxxxxx)及第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