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某某,张某某, 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104民初3816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某某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8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