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 河南博洋车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22民初219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博洋车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南博洋车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82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河南博洋车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某某工程款87643元;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2元、保全费89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48元,由被告河南博洋车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