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仙桃敦厚米业有限公司, 湖北洋丰科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02民初180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仙桃敦厚米业有限公司:原告湖北洋丰科阳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08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3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以7.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原告负担330元,被告负担3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