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81民初12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28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限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逾期罚息,自2010年4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8.85‰计算至2011年4月23日,并自2011年4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3.27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洪江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