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蔺某某, 北京连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蔺某某:本院受理北京连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蔺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星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