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李某某,竺某,李某某,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李某某、李某某、竺某、李某某:本院受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李某某、李某某、竺某、李某某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及李某某、李某某、竺某、李某某立即向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份回购款9799320元(按照原告持有北旺农牧股票2572000股,每股3.81元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及李某某、李某某、竺某、李某某立即向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股份回购价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股份回购款9799 320元为基数,按照资金成本年化利率6.3%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应支付利息金额为248634.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及李某某、李某某、竺某、李某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