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任某某, 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8民终187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某某:上诉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任某某、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8民终1872号民事判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由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