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某某, 贵州沃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威宁县安家乐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997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某某,贵州沃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宁县安家乐建材经营部起诉被告贵州沃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州沃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威宁县安家乐建材经营部支付装修款501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威宁县安家乐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