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谢某某,上海梧时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第三人-李某, 华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王某某诉华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谢某某、上海梧时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李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楼八楼第3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