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解某某,刘某,田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廊坊奥丰线缆有限公司 ,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1003民再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致辉商店、廊坊奥丰线缆有限公司、田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解某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00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