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吕某某,王某某, 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宏强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403民初2317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某某:本院受理枣庄宏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某某、王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403民初2317号判决书。如下:一、被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宏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损失款144609.86元;二、被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宏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的利息损失(以144609.8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全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元,鉴定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