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王某,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14001.6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二、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赵某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