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闵某,王某,刘某某, 武汉市硚口区王浩浩服装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硚口区王某浩服装店、王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闵某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王某浩服装店、被告王某、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