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磨店支行,樊某某,樊某某,夏某某,时某某,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民初3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夏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店支行与被告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樊世全、樊文娟、夏某某、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且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2021)皖0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