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某某,符某某,符某某,郑某某,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符某某、符某某、郑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